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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教育项目细则

chenda1 2013-06-07 17:00:00
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教育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残疾人教育事业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07〕79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2006-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残疾人教育工作的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与任务挂钩、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用于资助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学生入学;补贴盲文教材、图书出版,盲文印刷设备购置。

第五条 项目资金资助对象为经济困难的城乡家庭中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及少年,包括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及少年和已在校(含特教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及少年优先。

第六条 助学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残疾学生学习用品用具费、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资助标准原则上每年每生平均625元。

第七条 盲文教材出版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中国盲文出版社盲文教材、图书出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盲文教材、书籍实际成本核定。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盲文教材、图书出版补贴,盲文印刷设备购置由中国盲文出版社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求,向中国残联提出申请,由中国残联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助学项目资金,由中国残联根据年度预算,以及项目执行情况,列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项目资金由财政部拨付中国残联,中国残联根据各地计划任务及项目执行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商财政部同意后行文下达省级残联,并抄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地方各级残联应及时下拨项目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到具体资助对象。

第十条 项目资金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使用“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等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各级残联必须严格中西部地区贫困残疾学生资助对象审批程序,建立资助对象基本情况档案,资助对象要予以公示。各级残联与教育行政部门要跟踪检查资助对象的学习和生活情况,防止辍学。

第十二条 各级残联要按照规定按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中国残联将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未按要求执行项目、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未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未及时编制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将扣除或停拨下阶段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为加强项目基础信息管理,及时掌握项目执行情况,由中国残联建立统一的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十四条 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设备、器材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凡项目资金资助的实物和设施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项目资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应在活动现场显著位置或者宣传材料中注明“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字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 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必须主动接受监督和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残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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